离婚后经济适用房怎么处理?还能再次申请吗?

2013/02/01 14:13: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718)

[摘要]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但是很多网友会有疑问,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该怎么处理呢?离婚后个人还可以再次申请经济适用房吗?下面,小编收集了一些相关房产知识,为大家一一解答。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但是很多网友会有疑问,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该怎么处理呢?离婚后个人还可以再次申请经济适用房吗?下面,小编收集了一些相关房产知识,为大家一一解答。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首先,城镇低收入家庭。具体条件是: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已满2年;家庭人均月收入本市当年工资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的使用面积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面积(含本数)以下。

其次,在国有土地上被拆迁的家庭。具体条件有: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最后,集体土地上被拆迁的家庭。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家庭,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以房屋拆迁补偿款(原房收购款、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三项之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除拆迁补偿款以外资金不得超过10%。

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情况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离婚后经济适用房怎么处理

如果是婚前房产,离婚后归房产所有人;如果是离婚后经济适用房,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享受的实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面积按全部面积核定。除政策性住房以外的房产,在产权证(或公证书)上明确属按份共有的,双方按各自份额核定面积;未明确或属共同共有的,夫妻双方均按全部面积核定。

如果离婚后想申请经济适用房,首先确保离婚前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并且在离婚2年后才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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