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相关规定有哪些

2017/11/01 17:55:12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35)

[摘要] 买房不是我们想的那样交完房款就完事了的,还需要缴纳各种税费的,如果对这些税费不了解,缴纳起来也是很麻烦的,因此有很多购房者想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相关问题,那么青岛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相关规定有哪些?我们来看看小编的相关介绍吧。

买房不是我们想的那样交完房款就完事了的,还需要缴纳各种税费的,如果对这些税费不了解,缴纳起来也是很麻烦的,因此有很多购房者想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相关问题,那么青岛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相关规定有哪些?我们来看看小编的相关介绍吧。

一、青岛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在“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认定上,税法规定过于简单。

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青岛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1、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3)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青岛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以及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相关介绍,缴纳土地增值税也是有一定管利规定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咨询,提前准备好所需要的资料,本文内容可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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