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补缴是如何规定的呢?

2013/09/18 17:16: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425)

[摘要] 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长期住房储金。若干年前,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随后北京、上海等城市相继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因为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深圳居民在购房时经济压力很大。

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长期住房储金。若干年前,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随后北京、上海等城市相继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因为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深圳居民在购房时经济压力很大。

小编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获悉,由该局草拟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进行深圳住房公积金补缴工作,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及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

按照深圳市住建局的这项《办法》规定,深圳住房公积金补缴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标准,但也不得超过月平均工资的5倍;单位缴纳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但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其中,单位可以申请补缴在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降低比例部分;单位以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单位以前款规定方式补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此外,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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