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风险大 买政策房更要小心

2015/12/04 09:2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87)

[摘要]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除了一房数卖、阴阳合同等陷阱,还有经适房买卖、央产房买卖等涉及政策性的问题。以下就是一些有关政策性的买房的注意事项,希望引起购房者注意。

买房对任何家庭来说,动辄数百万,一定不能掉以轻心。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除了一房数卖、阴阳合同等陷阱,还有经适房买卖、央产房买卖等涉及政策性的问题。以下就是一些有关政策性的买房的注意事项,希望引起购房者注意。

借名买房风险大

2013年,没有北京户口的韩女士借用姑姑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两人签订协议,约定韩女士或其子女具有北京户口后,姑姑再将房屋过户至韩女士或其子女名下。

2014年,姑姑去世,姑父却不承认韩女士与姑姑之间的协议,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他继承。终,法院认定韩女士与姑姑之间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韩女士可另起诉姑父要求继续履行其与姑姑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经适房买卖有条件

2009年,彭女士以110万元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张先生。在约定过户之日,彭女士却拒绝过户,她以双方买卖的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为由,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彭女士在卖房前已取得房屋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已满5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据此,法院终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央产房买卖需谨慎

石先生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0年以成本价购买了一间房屋。一年后,石先生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将该房屋以25万转让给李女士。多年后,石先生取得产权证后拒绝为李女士办理过户。李女士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查,该房屋是央产房中的已购公房,因石先生夫妇住房面积存在超标问题,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审批。终,经法院协调,李女士替石先生补交了超标款,房屋顺利上市后李女士办理完过户。

法官提醒,在购买央产房时一定要注意所要购买的房屋属于哪类央产房,看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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