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离婚,你们的房产怎么办?

2016/04/01 10:21:03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39)

[摘要] 婚姻幸福固然是每个人以及每个家庭美好的盼望,但是,毕竟中间会有小插曲,出现一些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发生,那么,出现这种情况必然也应该坦然面对,这时候,重要的可能就是财产分割问题,其中,大家关注的可能以为就是房产分割问题了。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些在不同情况下,夫妻离婚后房产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

 婚姻幸福固然是每个人以及每个家庭美好的盼望,但是,毕竟中间会有小插曲,出现一些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发生,那么,出现这种情况必然也应该坦然面对,这时候,重要的可能就是财产分割问题,其中,大家关注的可能以为就是房产分割问题了。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些在不同情况下,夫妻离婚后房产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

 1、婚后共同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

 (1)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某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照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3)分清楚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某一方付给未得房另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应该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其中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

 按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另外,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权直接判决。

 5、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的。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6、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的。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7、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几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问题,小编希望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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