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房屋产权问题 婚姻法房屋产权的规定

2016/04/11 16:52:57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466)

[摘要] 随着现在社会楼市的高涨,房产成为大家关注的目标。现在有许多离婚关于婚姻法房屋产权的纠纷层出不穷,所以对即将结婚的人来说,婚前了解婚姻法房屋产权是十分有必要的,下面为大家解读一下婚姻法房屋产权的问题。

 随着现在社会楼市的高涨,房产成为大家关注的目标。现在有许多离婚关于婚姻法房屋产权的纠纷层出不穷,所以对即将结婚的人来说,婚前了解婚姻法房屋产权是十分有必要的,下面为大家解读一下婚姻法房屋产权的问题。

 我们来看下4条新婚姻法中有关于房产问题的解读!

 只要是没有做过公证的,就算给了口头上的承诺,一方也是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需要办理公证。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解读】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读的婚姻法房屋产权的问题,希望即将结婚或是未结婚的青年能够认真阅读,以免日后因为婚姻法房屋产权问题闹得大家都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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