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注意事项 绝对不能错过的内容

2016/05/16 16:42:38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415)

[摘要] 你知道如何支取住房公积金吗?小编将对支取住房公积金做介绍。

公积金是许多人银行存款中的一部分,在没有买房打算的时候,公积金似乎很难发挥其作用。于是,很多人就会觉得,与其把公积金放在银行里不加利用,不如拿出来更好的使用。那么,你知道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步骤吗?接下来,小编将对支取住房公积金为你做详细的介绍。

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注意事项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如下:

1、购买新建的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权证或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的合同和付款的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的协议或房屋的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的建房、翻建的批准文件、支付费用的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的鉴定证明、房屋权属的证明、工程的预决算及支付费用的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的合同、借款的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的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和备案的房屋租赁的合同、房租的、家庭收入的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的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的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的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的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的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的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失业的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依据相关的法规的规定的其他的情形和材料。

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收益的。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要经过复杂的过程。希望上文对您支取住房公积金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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