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有哪些?与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样吗

2016/06/29 17:29:12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7456)

[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或者国家,由全民制或者集体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经营权权利客体为集体土地或国家,再由全民制单位或集体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或者国家,由全民制或者集体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经营权权利客体为集体土地或国家,再由全民制单位或集体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有哪些?

高某(女)与张某本来系夫妻关系,且都系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村村民,高某与张某双方于1996年登记结婚。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4年6月30日,张某的父亲也即高某的公公与该村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

村委会给张某家确认发包10.15亩的土地,该土地的分配系按人口的数量进行分配,发包给张某的土地算上了高某这一口人,平均每口人是1.9亩,给高某分配了1.9亩的土地,均包括在合同内。

同日村委会还向张某的父亲发放10.1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高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合于2012年11月22日登记离婚,离婚后双方经过法院判决进行了财产分配,但此次财产分配并未涉及承包地的分配,因法院认为承包地涉及到张某的父亲,系张某的父亲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应另行解决。

此后,高某这位前儿媳妇将公公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高某在公公与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所承包的1015亩土地中享有1.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与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有何区别?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人民政府应当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可见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不同概念。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本身权属不清的,两个以上发包方对同一块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发包的,显然案件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3、提到土地使用权,更多层次是从管理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划分和确定,体现的多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主要依法调整;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时。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与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的区别就是这些,主要依法调整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更多层次是从民事合同的角度对民事主体公平享有土地资源进行调整和规范,体现的多是合同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协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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