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款 离婚后房产这样分割!

2017/07/24 15:22:25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10461)

[摘要] 婚后夫妻俩人一起还房贷,这样的购房模式在年轻人中并不少见。如果夫妻离婚,这房子的归属可能会产生争议。这样的房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近日出台司法解释,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而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离婚房产分割三种情形:

一、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在离婚时, 以原所有权人为房产产权人,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进行平均分割,未取得产权的一方有权要求相应的价值。

二、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个人财产还贷的,在离婚时的处理和前种情况相同,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还贷的,属于个人财产。应注意保留用婚前个人财产还贷的证据。

所以,离婚后,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要向对方支付两类补偿:一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二是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额/房屋成本(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装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结婚至离婚时)。

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离婚时怎么处理呢?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婚姻的共同财产,结合双方出资以及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方等情况而酌情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此,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假使日后离婚,任何一方均可得到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的二分之一,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而网上传言所讲的谁买的房屋就归谁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婚后双方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足见,婚后使用公积金还贷,离婚时应当分割,并可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增值部分,但是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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