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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同时向银行申请房贷,在部分还贷后结婚,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贷的情况。不少朋友就会问,如果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共同还贷的房产该如何处置?法律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这种情形又作出了怎样的规定和解决方法?
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同时向银行申请房贷,在部分还贷后结婚,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贷的情况。不少朋友就会问,如果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共同还贷的房产该如何处置?法律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这种情形又作出了怎样的规定和解决方法?今天就以案例的形式和大家一起深入浅出地聊聊这个话题。
案例:
李某在2008年以70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当时李某已付首付款16万元,余款54万元以其名义申请银行按揭,另外支付了相关税费2万元。婚前,李某已还贷本息合计7万元(其中本金5万元,利息2万元)。
2011年1月瞿某与李某登记结婚,结婚时的房屋价值为100万元,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婚后,李某和瞿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2万元,利息5万元。后因双方家庭矛盾一直未能调和,2017年瞿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李某离婚,离婚时房屋价值又涨至160万元。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处理办法:
1、双方的意愿优先先于法律的规定。
就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李某与瞿某离婚时该房产究竟归谁所有,首先应当尊重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先看双方当事人能否就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关于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如何计算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中对于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究竟如何计算,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的具体算法不一。
根据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夫妻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产率(房产率=房产现价格/房产成本),房产成本则等于购房时房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增值税、评估费等)。以上述案例为例,李某需向瞿某支付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补偿款=17万×[160万/(70万+5万+2万)]=353,247元。
当然上述计算方式并非决定房屋补偿款的的因素,房屋补偿款是否合理,还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正裁判。
以婚姻为基础和纽带的家庭乃是国家、社会的细胞,一旦夫妻之间婚姻关系无法维系,这就需要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和处理,作出价值判断时既要尊重离婚双方的真实意愿,也要兼顾家庭客观实际情况,真正平衡好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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