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些你知道吗

2017/10/12 17:23:04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630)

[摘要] 在茫茫的人海中,有那么一撞属于自己的住所,这是我们很多人所想的。提到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问题,很多购房者就都搞不清楚,网上搜索出来的资料也是一知半解,大家也都不太清楚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有哪些,什么房子才能够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这就必然要知

在茫茫的人海中,有那么一撞属于自己的住所,这是我们很多人所想的。提到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问题,很多购房者就都搞不清楚,网上搜索出来的资料也是一知半解,大家也都不太清楚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有哪些,什么房子才能够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这就必然要知道相关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和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等一些相关的内容,贴心的小编为你总结了以下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1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全部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全部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全部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经济性质;

(五)主管单位;

(六)资产总额;

(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

(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第十条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生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被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哄抢或变相瓜分。

第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和国有资产登记统计制度,了解并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变动状况。

第十三条企业单位不按本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开具资金信用证明;工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企业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事业单位、党派社团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全部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对境外国有资产,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全部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军队和武警系统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门自行制定,并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讲述了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摇身一变成为业主的您,了解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和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等一些相关的内容后,已经不再迷惑了吧,多多了解知识,就不会轻易的疑惑。好了希望小编精心整理的能够帮到各位急切想要拥有盖上国家证明的属于自己的房子,拥有一个在阳光下,正大光明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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