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购二手房的时候如何避开这些“陷阱”?

2017/11/27 11:10:27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52)

[摘要] 相比新房,现在很多人都倾向于买二手房。虽然新房可以从头到尾亲自设计装修,但是相比二手房,入住等待时间较长,同时周边配套大都不太成熟,并且价格也高。那么选购二手房的时候如何避开这些“陷阱”?

有些时候,购房者只有二手房这一种选择,比如各地的,或者新房供应少有的核心区域。在二手房交易流程中,由于涉及的步骤多,注意事项也比较繁琐,小编总结了选购二手房的时候如何避开这些“陷阱”?

1、怎么辨别假房源

首先,假房源最明显的特征是“低价”,价格永远是一大杀器,购房者捡漏的心理永远不会消失。通常情形是这样的,我们通过网上搜索房源时,经常能发现一些环境优美、户型合理的低价优质房源,不过电话过去看房时,却被告知房子已售或暂时无法看房。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优选药明确一点,价格与行情明显不符的房源肯定会存在一些问题,假房源的可能性非常大,他们的目的大多数吸引来访,带客量也算业绩呢!

即使是真房源,房子本身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就上升了,比如房子存在物理缺陷,比如漏水,凶宅等,还有一种情况,房子产权存在瑕疵,比如已经被业主抵押给银行却仍然在中介挂牌销售,买房者有房财两空的风险。

2、查看房子产权

这一点相信所有的购房者都不会漏掉,但市场上各种产权的房子很多,比如普通住宅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回迁房等。不同的房子产权性质差异很大,上市的条件也各不相同,所面临的税费贷款政策都不一样,这一点不是所有的购房者都清楚。甚至可以说,很多人对普通商品房之外的房源一无所知。

在这里,我们想强调的是,对于普通商品房交易,产权只需要核实房主是否有完全产权即可,剩下的只需要符合现行交易税费政策就可以了。而非普通房源,则需要搞清楚上市条件。

以经济适用房为例,前几年在北京比较流行,它是一种政策性住房,购房者只拥有有限产权,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需求确需转让的,须由政府按照原价参考物价和折旧水平回购,不得转卖他人。满5年上市交易,需向有关部门补交同地段经适房和普通商品房之间的差价,而且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3、实地查看

实地查看是重要的一环。这一环节,要查看房子物理状况,户型、楼层采光、所处小区位置、小区交通状况、物业状况、配套设施等。外部环境主要关注出行交通、噪音源、空气状况(假如小区东边有条河,河东边有个养猪场,那可就不大好了)等。

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所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须在出卖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一条已经被写入《合同法》。

这一条对我们买二手房有什么影响呢?举个例子,业主王先生打算将名下一套出租房出售,他通过中介联系到了意向购买人胡女士。

胡女士看后对房源也比较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但胡女士签完合同才发现,这套房子正处于出租状态,由于已经签约,胡女士要求承租人叶先生搬出。但叶先生拿出租房合同,表示租房合同尚未到期,不支付违约金不搬。但违约金该由谁出,业主王先生和购房者胡女士之间产生了分歧。

上面所说的还是一般情况,只涉及到违约金情况,我们要说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才是要命的,因为有了合同法规定,如果承租人叶先生以胡女士同等条件购买承租房源,他具有优先购买权,胡女士与业主王先生所签合同将会自动失效。

5、户口问题

很多人买房时为了户口,比如孩子教育问题,这就涉及到户口问题,签约买房时,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交易完成后限期完成户口迁出迁入手续。因为很多学校要求户口迁入几年后才能让子女入学。

当然在二手房交易中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比如定金问题、抵押状态的房子怎么出售等,下回再表。说了这么多,我们只是希望作为买房者,不要因为买房而让自己陷入囧境。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不要轻信他人的安排,要有自己的主见,不要随便相信对方说的话,熟人之间还有可能出现诈骗的情况,更何况完全不了解的卖方。所以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避开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这些“陷阱”。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进入房天下知识 买房 手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精彩评论 (0)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表评论已输入0/200字

相关百科
帮我找房
关于房天下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