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常见的五大霸王条款 你都了解吗?

2018/01/31 18:01:15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655)

[摘要] 相信有过购房经验的朋友之中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到售楼处签订合同时,售楼人员就会将一式五份的合同翻开,但一般只准许购房者看合同或签字按印,合同的条款不与购房者进行协商,并且售楼人员还说这些合同是统一规定的,无法进行修改。

相信有过购房经验的朋友之中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到售楼处签订合同时,售楼人员就会将一式五份的合同翻开,但一般只准许购房者看合同或签字按印,合同的条款不与购房者进行协商,并且售楼人员还说这些合同是统一规定的,无法进行修改。很多购房者就"云里雾里"的签字盖章,当发生纠纷再仔细研读合同时,才发现原来合同中存在这么多的陷阱。

霸王条款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很多购房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十分明确的说法。但从广告法的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广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霸王条款二:屋顶外墙广告管不着

如某开发商印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楼栋的外墙不属于买受人,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

事实上,楼栋的外墙应该是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霸王条款三: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如某开发商印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地产商在合同里将小区道路及车位权利规定给自己的条款是违法的。

霸王条款四:解除合同期限不一样

如某楼盘《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开发商)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又规定甲方延迟交付该商品房的,经乙方催告后9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应该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的最主要义务,对于这两项主要义务的违反导致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是对等的,但开发商在合同里却规定,如果卖方催告30日未收到付款即可解约,与买方催告90日未收到房产才可解约的规定,明显是不对等的。

霸王条款五:开发商违约不担责

楼盘的《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房屋交付后90天内,双方应按规定准备资料,协助对方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但并没有对开发商不协助对方办理的违约责任予以确定。

这样的话,在合同中相当于只规定了双方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的义务,而开发商既不用承担限期履约的责任,又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无疑是不平等合同,对购房者维权是极为不利的。

最后,小编提醒各位购房者,面对开发商提供的厚厚的合同文本不能再简单的关心一下房价、面积等几个主要数据,不要连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和条款内容都没弄明白就一头雾水的草草签字,应该对合同文本进行认真的审核,不明白的地方咨询专业人士或参考购房指南,签订购房合同要慎之又慎,不要等合法权益受损时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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