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首付调整 "居民家庭"指以家庭为单位

2018/05/11 06:07:02 来源:搜狐焦点 浏览量(5412)

限贷:“居民家庭”指以家庭为单位

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12个住房限购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这次贷款政策的调整仍旧执行“以家庭为单位”。这意味着,如果夫妻二人分别名下有一套住房,如果他们任何一个人再申请贷款买房,银行都会拒绝贷款。

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方案如下:

一、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辖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仍按照原政策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全省其他非限购区域不低于25%。

二、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住房限购区域,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且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天府新区成都直管辖区、高新区南部园区首付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全省其他非限购区域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温馨提示:6种情形无法办理交易过户

市房管局昨日发出温馨提示,房屋买卖存在下列情形的,无法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提醒买卖双方注意避免风险:

一、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

二、出售的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三、预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四、出售的房屋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房屋已抵押,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2017年4月13日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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