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住房公积金查询及提取管理办法

2013/10/09 09:15: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19)

[摘要] 鹤壁住房公积金查询及提取管理办法.

鹤壁住房公积金查询及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和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 退休的;

(六)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工作调出本市的;

(七)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第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及直系关系证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不能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商业用房的;

(二) 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担保的;

(三)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

(四)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余额的,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费用或住房贷款本息。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 (三)、(四)、(五)、(六)(七)、(八)项及第五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职工本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 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本(单身者提供未婚证明或离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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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支取人本人存折账号。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被委托人还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职工按不同购建房类型,分别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二)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提供集资发票和集资人员分房定位图。

(三)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四)自建住房的,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职工按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情况不同,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及还款存折。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还款存折及银行同意一次性还清贷款证明。

第十四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需提供下岗证或失业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鹤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鹤壁市伤、病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以及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当地户籍注销证明或签证或居留证明或其他合法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证明。

第十八条 职工工作调出、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工作调动函或任职文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火化证、遗嘱或遗赠证明以及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需提供原籍户籍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盖财务章。

第二十二条 职工凭盖有单位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手续,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 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给予答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出现具体问题,由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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