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小知识:宁夏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2013/10/16 14:5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29)

[摘要]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相应存储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相应存储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已领取了城镇生活保证金,或者因其失业未再就业的;

五、非本辖区户口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在本辖区内所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合法租住房屋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一)、(七)、(八)项提取条件,其配偶也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可同时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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