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7新增5万保障房 申请条件是什么?

2017/01/29 07:0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7409)

[摘要] 根据上海政府的政策,2017年将新增供应5万套各类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那么在上海申请保障房的条件都是什么呢?

根据上海政府的政策,2017年将新增供应5万套各类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那么在上海申请保障房的条件都是什么呢?

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廉租住房申请标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职工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12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1、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3、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4、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1)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

A、1996年9月1日以前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老承租户: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B、1996年9月1日以后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新承租户: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2)独用成套: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月标准租金×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月标准租金×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3) 花园住宅租金=1997年花园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4)非独用成套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5)新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新式里弄住房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6)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7)非改居住房月租金=1997年非改居住房月标准租金×1.4

(8)旧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旧式里弄月标准租金×1.3

(9)简屋月租金=1997年简屋月标准租金×1.3

注:住房面积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应计算超标准增收租金(旧式里弄、非改居住房、简屋不计算)。

月超标准增收租金=月标准租金×(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承租户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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