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房及车位“一价清”跟你有多大关系?

2017/07/25 09:33:51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7138)

[摘要] 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上海住建委于2017年7月21日发布《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商品房和地下车库实行“一价清”和“价格承诺制”制度。这两个制度具体指的是什么?对购房者有什么影响呢?

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上海住建委于2017年7月21日发布《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商品房和地下车库实行“一价清”和“价格承诺制”制度。这两个制度具体指的是什么?对购房者有什么影响呢?

什么是“一价清”?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及有关规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除房屋和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什么是“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书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制订的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预售方案的内容之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过程中的明码标价、房屋和车库(位)销售价格、车库(位)租赁价格以及价格有效期等作出承诺,向项目所在地房管部门一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格承诺书。

除了这些新制度的规定,对购房者来说还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呢?

本次通知中规定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应当提供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未出售的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当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

同一商品住房项目小区内同一区域、相同类型的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实行同一租赁价格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明确销售价格、租赁价格、价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收费标准调整方式、程序等内容。业委会成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调整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租赁价格。业委会成立后,如需调整租赁价格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委会协商确定。

此次通知对开发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暂停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列入本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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