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家庄申请廉租房需要哪些程序办理

2013/06/25 10:21: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50)

[摘要] 近年来,面对住房保障供应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对象不断多样化,申请廉租房的人越来越多,然而申请的流程又有多少人知道呢,下面就石家庄廉租房申请程序做一个详解。

近年来,面对住房保障供应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对象不断多样化,申请廉租房的人越来越多,然而申请的流程又有多少人知道呢,下面就石家庄廉租房申请程序做一个详解。

廉租房

石家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公示7日。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资料、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及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证》,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于下月起向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审批结果在报纸、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和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等部门以及受理机关,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房产档案、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信息、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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