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五区:外地户籍限购1套 首套首付3成

2017/03/20 11:09: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966)

[摘要] 2017年3月18日起,石家庄市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重启限购。

2017年3月17日,石家庄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调整居民购房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住房商业性贷款政策

《意见》自3月18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

限购新政要点如下:

要点1:

外地户籍想要买房,需提供近2年内连续12个月的社保,且不得以补缴社保的方式获取购房资格;

有购房资格的外地户籍购房者,只能买一套房,包括新房和二手房;

已经有一套住房的外地户籍家庭,暂时不能再次购买住房。

要点2:

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首套低首付比例30%;二套低首付比例60%;三套不支持。异地贷款暂停。

要点3:

使用商业贷款买房,首套首付比例30%;有一套房无贷款或已还清,再次买房首付40%;有一套房且贷款未还清,再次买房首付50%。

购买三套及以上本市家庭,不支持商业贷款。

《意见》全文如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三、调整住房商业性贷款政策

对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8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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