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2013/04/08 17:45: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48)

[摘要]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一个城市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及直属归集部)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与某一银行合作,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宅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一个城市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及直属归集部)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与某一银行合作,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宅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这种个人贷款种类产生的原因无非是国家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用,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主要有两大类组合贷款的各种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应当按两类贷款,分别开立政策性和经营性贷款两种帐户进行核算。组合贷款的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比例本息还款,同时偿还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本息。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规定一:组合贷款的申请。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先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制《委托调查通知单》、《委托调查通知单》应明确贷款的数额、期限并注明“组合贷款”字样,受托银行接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委托调查通知单》及相关材料后,应要求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由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委托人。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规定二:受托银行同意贷款的,应通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并与之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凭《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向借款申请人发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并同时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规定三:受托银行可将贷前调查的部分内容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规定四: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款的70%,其中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市中心规定的单笔贷款的限额及借款人单位的总额度。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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