汊沽港镇四街村撤村建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2013/08/12 18:57: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20)

[摘要] 按照《武清区撤村建居实施意见》,在学习借鉴下朱庄、东蒲洼街道撤村建居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武清区二O一O年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按照《武清区撤村建居实施意见》,在学习借鉴下朱庄、东蒲洼街道撤村建居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武清区二O一O年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1)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完成宣传发动、征求意见达98%同意率后实施规划建设;

(2)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房产评估工作;

(3)2011年1月1日至2月28日完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购房合同》签订工作;

(4)签订合同后开始进行整体拆迁工作;

(5)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完成还迁住宅楼建设(自完成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18个月);

(6)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成完还迁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二、运作方式

(1)以镇政府为主体,成立建设开发公司进行还迁房建设;

(2)建设开发公司与各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购房合同》,并进行住宅楼建设;

(3)由开发公司组织拆、还迁。

三、还迁选址及还迁房

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一)房屋合法性、用途、建筑面积的认定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主管机关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建房证为依据;没有以上依据的,由镇政府、规划、土地、房管部门共同认定。

2、在房屋合法证件界定的四至范围内,只能有一所批准建设的合法主房。

3、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其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为准,没有产权证件的合法房屋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二)拆迁住宅“拆一还一加优惠”补偿安置方式

1、拆迁平房住宅,用全部主房(含独体住宅楼房)评估价计算出每平方米的平均价格作为基准数,单个主房评估价高于按基准数计算的金额,返还被拆迁人;单个主房评估价低于按基准数计算的金额,由被拆迁人补齐。还迁面积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不同档次优惠价格购买。还迁面积小于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还迁楼房市场价格还被拆迁人。配房及附属物按重置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2、拆迁楼房住宅,按1460元/㎡为评估基数计算原楼房价格,多退少补,原建筑面积内给予同等面积还房,原建筑面积至接近档部分按1460元/㎡购买,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储藏室及装修按重置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市场价格根据还迁片的位置确定,由拆迁人提出,报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初步定为2600元/平米)

3、本街村村民住宅除享受“拆一还一”政策外,还可按以下方法购房:

A符合分立户条件的,累计应享受还迁安置面积以120㎡为基数,中高层以130㎡为基数,每增加一户增加60㎡,原主房面积按应安置户数均分,分户结算。

B三世同居一宅,不符合分立户条件的,可按优惠价格增购40㎡/户,同时可按市场价格再增购20㎡/户。

C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村民及非农居民除享受“拆一还一”政策外可按市场价格增购60㎡/户。

上述三种办法不能重复享受。

4、被拆迁人购买还迁房确有困难的,拆迁人或拆迁人委托的公司可按照购房合同确定市场价格回购。回购由被拆迁人提出,在证明其具有住房条件的情况下,可将部分或全部还迁面积申请回购。

5、安置房型及面积

A、还迁多层住宅套型及面积分别为:第一档次:两室一厅,60平方米;第二档次:两室一厅,70平方米;第三档次:两室一厅,80平方米;第四档次:三室一厅,90平方米;第五档次:三室一厅,100平方米;第六档次:三室一厅,110平方米;第七档次:三室一厅,120平方米七个档次。

B、还迁高层住宅套型及面积分别为:第一档次:一室一厅,60平方米;第二档次:两室一厅,70平方米;第三档次:两室一厅,80平方米;第四档次:两室一厅,90平方米;第五档次:两室一厅,100平方米;第六档次:三室二厅,110平方米;第七档次:三室二厅,120平方米;第八档次:三室二厅130平方米八个档次。

具体房型根据还迁小区规划设计确定。

还迁多层住宅各类房型结算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还迁中高层(7-11层)住宅结算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扣除5%计算;还迁高层(12层以上)住宅,结算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扣除10%计算,办理产权登记时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回购中高层、高层楼房混合小区的,结算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扣除7.5%计算。

6、购房价格

还迁面积超过主房面积的部分,采用接近档和跨档分档计价方式。大于主房面积、并且与主房面积相邻的面积档次为接近档;超过接近档的为跨档。

2010年接近档、跨档的购房价格为:

A主房面积至最接近档房型面积的购房价格为680元/㎡。

B主房面积在80㎡以下的,购房面积在80(含80)㎡以内的,超过最接近档部分的购房价格为1260元/㎡;购房面积在80㎡以上的,超过80㎡的部分购房价格为1460元/㎡。

C主房面积在80㎡以上的,跨档购房的,超过最接近档部分的购房价格为1460元/㎡。

D被拆迁人还迁面积小于原主房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2600元/平米返还被拆迁人。

E储藏室价格为800元/㎡。

F上述款项与其他拆迁补偿费用统一结算,按照购房合同多退少补。

7、建筑及内装修标准

A建筑标准

多层住宅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主体六层(包括储藏室);高层住宅为剪力墙结构,层数为七层以上(储藏室根据建筑设计确定)。

B内装修标准

室内立墙和顶棚抹灰,安装普通分户门(含储藏室),储藏室水泥地面,立墙和屋顶抹灰。卫生间、南北阳台立墙、地面水泥砂浆搓麻,顶棚水泥压光。厨、卫预留冷、中水管(厨房备菜盆、卫生间备脸盆、座便器)。预留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管。统一供暖,统一供燃气。

室内地面水泥砂浆搓麻、预留门洞口。

8、楼层调剂系数

A、多层:一层0%;二层+10%;三层+10%;四层0%;五层-20%。

B、中高层、高层:一层、顶层-10%;二、三、四层0%;五层及五层以上(不含顶层)+5%。

楼层调剂系数的基数为1460元/㎡。

9、选房办法

A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所选同等房型面积以抓阄方式确定序号,再按序号一次抓出楼号、单元号、楼层、房号和储藏室号。

B不符合分立户条件选择组合购房的,按一个还迁户对待,按一户结算。该户选房时按一户抓阄,即该户在第一轮次抓阄得到一个序号后,只能选择一套住房。所要的另一套住房,在第一轮次选房后剩余的还迁住房中进行第二轮次抓阄。

(三)拆迁住宅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配房及附属设施按重置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四)商业、商住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1、证载为商业用房(平房主房或楼房,不含附属)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及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确定。如还迁地段规划建设商业用房并公开对外销售,可按市场价格优先购买。

停产停业损失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5%予以补偿。

2、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证载为商住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商住楼房,首层按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二层(含二层)以上,按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3、住宅及其它房屋在主管机关房屋用途确认前改变用途为经营性房屋并延续使用的,按其法定用途进行补偿后,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其上一年度(12个月)实际纳税额的3倍给予一次性补偿,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月份纳税额的3倍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与经营人为房屋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五)生产、办公、仓储用房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生产、办公、仓储等其他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及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5%予以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时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以补偿的除外。

(七)拆迁住宅安置补助

1、采取先拆后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计算。还迁楼房小区为多层(1—6层)大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还迁楼房小区为中高层楼房(7-11层)的,临时过度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还迁楼房小区为高层楼房(12-24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25层以上,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如还迁小区为多层、中高层、高层混合建筑,过渡期按该小区还迁高层过度期限确定。

拆迁人按每户1000元/月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还迁房屋之日止,按实际发生月份计算。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时,拆迁人自逾期之月起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每户1000元/月标准发放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2000元/户。

(八)房屋及附属物拆除方式

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拆除有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并由被拆迁人确认

1、被拆迁人房屋及附属物归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委托相应资质的

拆除企业进行统一拆除,残值归拆迁人所有。

2、拆迁人同意将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残值归被拆迁人所有,但被拆迁人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拆除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拆除。

(九)搬迁奖励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拆除并验收合格的,自规定搬迁之日起10日(含10日)内,每户奖励8000元;10日以上至20日(含20日),每户奖励6000元;20日以上至30日(含30日),每户奖励4000元。

被拆迁人凭拆迁协议和房屋及附属物移交证明或房屋拆迁验收合格证明结算奖励资金。

五、本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不妥处请领导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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