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障房?详解苏州申请保障房的条件

2013/02/04 13:39: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87)

[摘要] 本文为大家详解申请保障房的条件究竟有哪些?近苏州又出台了什么新的保障房规定呢?据了解到,从2012年4月份起,苏州市已经对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住房保障资格进行了年度审查。

编者按:本文为大家详解申请保障房的条件究竟有哪些?最近苏州又出台了什么实时的保障房规定呢?据了解到,从2012年4月份起,苏州市已经对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住房保障资格进行了年度审查。本年度住房保障资格审查主要有以下四类对象。对不同类别的住房保障对象采取不同的年度审查方式。

据悉,这四类对象分别为:第一类对象: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各街道(区)住房保障窗口登记受理,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尚未保障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或已实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对象: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各街道(区)住房保障窗口登记受理,已摇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第三类对象: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四类对象:2010、2011年度已摇号取得保障性住房购房通知单尚未购房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保障房的条件

对不同类别的住房保障对象将采取不同的年度审查方式。

(一)第一类对象

1.经审核取得的住房保障资格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到期须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2.此类家庭可在住房保障资格到期之月起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重新提交住房保障的申请。程序和方法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本家庭初次申请住房保障时相同。

3.此类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到期后,将停止原有的住房保障方式。

4.此类家庭经受理审核重新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将按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相应的保障。

5.此类家庭不再申请住房保障或申请后经审核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在住房保障资格到期后停止所有的住房保障方式。

(二)第二类对象

1.经审核取得的住房保障资格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到期须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2.此类家庭可在住房保障资格到期之月起两个月内凭《公租房配租通知单》及申请人身份证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重新提交住房保障的申请。程序和方法以及需要

提交的材料与本家庭初次申请住房保障时相同。

3.此类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到期后,租赁补贴停止发放。经重新申请住房保障,审核后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原配租资格继续有效,租赁补贴自重新申请受理之月起接续发

放,直至实际入住。

4.此类家庭逾期不再申请住房保障或经审核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原配租资格同时取消,租赁补贴自住房保障资格到期之月起停止发放。

(三)第三类对象

1.此类家庭将采取不定期入户年检的方式进行。

2.此类家庭年检不符合条件的处理方式按《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苏房改[2009]2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第四类对象

1.此类家庭办理购房手续具体时间届时由房屋开发商另行通知。

2.对此类家庭的现住房变动情况的审查将在近期实施,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组织。

3.此类家庭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前,以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房屋必须计入家庭现住房面积,如已超过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或有其他不符合条件情形的,将取消其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请住房保障对象对照类别按相应方式进行年度审核,并在相应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以免失去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机会。


申请保障房的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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