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头条!辽宁省发布2018年房地产工作要点

2018/02/23 14:55:14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944)

[摘要] 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工作要点

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今年将主要开展以下七个方面工作:

一、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3号)和《辽宁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辽政办发〔2017〕107号),重点抓7项工作: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各市要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初步建立公租房货币化制度。沈阳、大连市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中的占比要达到5%以上,其他城市要达到3%以上。

二是制定工作方案。上半年制定并指导各地出台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由市县政府负总责,房地产、公安、工商、城管、税务、金融等部门明确分工,密切合作。省住建厅将每季度调度进展情况并报省政府。

三是抓好典型带动。指导沈阳、鞍山、葫芦岛市在增加租赁房源供应、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政策支持、解决新市民住房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力争在上半年召开现场会。

四是培育租赁企业。沈阳、大连、鞍山、葫芦岛市各要培育1家以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其他各市启动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工作。

五是建立服务平台。指导各市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进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指导省房协建立放心房源发布平台,研究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发挥好中介机构在住房租赁中的积极作用。

六是加强市场监测。建立省、市、县租赁住房房源调查机制,建立全省租赁住房供应月报制度,及时监测房源供应及分布状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七是推行示范合同。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二、重点化解县城房地产库存

贯彻落实《辽宁省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辽政发〔2016〕83号),以推进县城房地产去库存为重点,继续坚持分类指导,因城因地施策,重点抓6项工作: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2018年,各市要将县城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调整到22个月以下。

二是编制工作计划。指导各市县在一季度编制本地区去库存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

三是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分类指导,明确工作任务,指导各地制定推动县城房地产加快去库存的政策措施。

四是加强市场监测。推动省、市、县的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联网,监测分析库存分布和销售状况。

五是组织召开房交会。推动库存较大的县(市)至少召开春秋两次房交会,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优惠补贴。

六是落实好省政府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措施。将房地产去库存与促进人口城镇化有机结合,有序引导农民工和农民进城居住。

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满足首套住房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坚决遏制炒房,实行差别化调控,防范化解市场风险。重点抓5项工作:

一是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上半年开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发、销售、中介服务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进行规范整顿,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是做好房地产企业动态核查。指导各市重点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行为、开发业绩和信用情况,包括是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是否有已查实的信访举报问题等。加强与金融、工商、物价、信访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三是开展放管服工作评估。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落实承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45号)要求,二季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定工作下放后的承接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向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评估结果。
四是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指导各市进一步落实“一房一价”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坚决打击哄抬房价、炒房等行为,切实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五是指导沈阳、大连和部分热点地区密切关注房价变化情况。做好政策储备,正面引导舆论,稳定市场预期。

四、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

一是科学组织,稳妥实施。落实市县政府的棚改主体责任,坚持早安排、早启动、早见效,确保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棚改任务。科学制定征收方案,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充分考虑群众意愿,确保棚改项目顺利实施。

二是抓住重点,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城市危房(C、D级)改造,力争三年内基本消灭城市危房(C、D级)。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建成年代久远、居住条件恶劣、群众改造愿望强烈,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突出环境问题的,也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改造,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棚改三年攻坚计划。

三是建立机制,管控风险。制定防范化解棚改政府性债务风险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做好加强棚改债务管理和棚改形成资产盘活工作。通过建立举债融资“偿旧控新”机制,确保棚改债务风险可控。抓紧腾空棚改后尚未腾空的土地,并结合房地产去库存、棚改债务到期偿本付息等情况,科学制定土地出让计划,有序偿还旧债。棚改腾空土地的出让,以及棚改形成资产的盘活要首先用于棚改项目实施和偿还棚改债务,合理控制新债。

四是加强督导,落实责任。坚持棚改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考虑,与房地产去库存统筹考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对各地区棚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政策有偏差的约谈问责,确保风险管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棚改总体原则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五是着力解决棚改安置房未交付使用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五、全力做好公租房保障

一是分解任务,压实责任。继续与各市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公租房分配和租赁补贴发放纳入考核内容,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指标。

二是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着力解决公租房竣工后长期空置和因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交付使用问题。优先安排影响公租房竣工的配套设施建设,及早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三是加强保障能力建设。对现有保障能力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现有房源能否满足实物保障需求,租赁补贴发放是否覆盖应保范围。依据评估结果制定保障能力建设规划,不断提升保障能力。

四是完善保障政策。对现有保障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充分发挥公租房的兜底作用,与时俱进调整有关条款,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让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体受惠。

五是创新保障模式。继续推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的保障模式。坚持增加实物房源房地产去库存相结合,发放租赁补贴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结合。
六是实施精准保障。重点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保障范围,优先保障环卫、公交等行业困难群体,让以上群体有明显的获得感。

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是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对新市民住房问题开展调研,探索住房公积金如何有效支持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研究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群自愿缴存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力度,扩大非公企业缴存面,推进更多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是发挥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重点支持住房租赁房地产去库存。个贷率高、结余资金少的城市,要防范流动性资金紧张的问题;个贷率低、结余资金大的城市,要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助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是强化政策执行情况审查。切实执行政策备案审查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开展政策执行合规性检查。
四是提升住房公积金信息化水平。6月底前力争完成基础数据和统一结算平台接入双贯标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在双贯标基础上,完成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全省统一的12329短信服务平台全覆盖,为缴存职工提供多渠道服务保障;加快推进转移接续业务量大的城市与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直连;利用各地建设城市数据中心,促进各中心与房产、国土、工商、公安、民政、社保、法院等部门联网信息共享,实现缴存职工“跑一次”的愿望。

五是研究探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照住建部总体改革方向和改革方案,积极争取国家试点省份,做好省级住房公积金改革调查摸底、属地化管理、清理历史遗留涉险资金等一系列工作。

六是完善统计分析应用。按照住房城乡建部要求,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分析,强化统计分析成果运用,提升数据使用效率,推进住房公积金监管从行政监管向数据监管转变。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规范披露主体,加强数据采集与审核,做好年度报告解读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披露工作。

七是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督促各地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审计)体系,定期开展自查,不断完善内控长效机制,有效管控资金风险。突出问题导向,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检查,检查情况通报各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升全面风险管控能力。

八是有效引导社会舆情。各地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宣传工作,主动发声,引导媒体全面、准确、客观、理性报道住房公积金,将制度运行发展的社会效益和对职工住房消费支持情况客观如实向社会各界反馈。争取媒体主管单位支持,及时更正不实报道和炒作。

七、改善物业管理

以宣传贯彻《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为契机,以易安居投诉报修平台为抓手,在全省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提升住宅小区治理水平,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重点抓5项工作:

(一)宣传贯彻《条例》

2018年全年,按照“政府主导、协会组织、企业参与、全社会发动”的原则,采取网上答题、行业竞赛、传统(新)媒体宣传、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指导各地制定宣传方案,广泛开展《条例》宣传贯彻活动。

(二)完善政策标准体系

一是制定物业费定价与调整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

二是编制出台物业服务标准。

三是修订《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四是制定第三方评估及信用评价办法。

五是指导各市在年底前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以及管理使用办法。

(三)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

一是制定改善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切实提高业委会成立率。

二是探索在业委会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加强基层党组织对业委会工作的监督,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联系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的能力。

(四)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

一是从3月份开始,在全省部署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以集中解决物业投诉为重点,推广使用“易安居”物业投诉报修平台,及时受理、解决业主投诉报修问题,从源头上化解物业矛盾纠纷。加强与民心网的互联共享,畅通群众投诉解决渠道,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身边小事。

二是开展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认定。上半年认定一批服务质量好、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和企业,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三是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依托易安居平台业主反馈的评价意见,年底前对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四是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制定《辽宁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和《辽宁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开展信用等级评定,设立信用红黑榜,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是推行物业招投标。整顿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提倡优质优价,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五)开展老旧小区改造

一是开展老旧小区调查摸底,建立管理档案。

二是沈阳、鞍山市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国家试点。

三是适时召开现场会,以典型带动,总结经验做法,推动各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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