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动迁法之动迁安置房买卖

2013/07/29 12:31: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19)

[摘要] 买卖动迁房,动迁安置房买卖,卖房人,房东,不配合过户,不办理过户手续,抬高房价,坐地起价,怎么办?

买卖动迁房,动迁安置房买卖,卖房人,房东,不配合过户,不办理过户手续,抬高房价,坐地起价,怎么办?

沈阳市动迁房由五年后过户改为三年后过户,很多以前购买动迁房的买家遇到房东不配合交易过户或加价才能过户的临时要求。那么,买卖动迁房,房东不过户怎么办?

律师解答:如果买房人在购买动迁房的时候,手续比较规范,没有漏洞,那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强制办理过户手续,不需要卖房人配合过户。

举例分析:

2004年5月,周先生和马女士签订了一份动迁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马女士将其位于浦江镇的一套动迁房以37万元的价格卖给周先生,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因该房屋属于动迁房,房屋产权证下来五年后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合同里没有约定交易过户内容。

2010年2月,该房屋满五年,可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了,周先生要求马女士协助办理交易过户,因房价上涨,该房屋市场价值100多万,马女士不同意。马女士提出合同里没有约定办理过户事项,要想办理过户,要求周先生另行支30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周先生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马女士协助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易过户税费各自承担。而马女士则辩称,合同是其和周先生签署的,但合同里面约定了违约条款,现在不同意将房屋卖给周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愿意按照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并且合同里面没有约定交易过户事宜,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

法庭查明,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周先生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马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缺乏依据。交易过户是房屋买卖成功的必经手续,周先生要求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在协议里没有约定,但双方都应知道。最终法院判决,要求马女士在一个月内配合周先生到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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