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按揭

2013/07/29 14:1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92)

[摘要] 九十年代初,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起,“按揭”一词逐渐被人们所了解。“按揭”一词从香港传入,是英语"Mortgage"的粤语音译。

九十年代初,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起,“按揭”一词逐渐被人们所了解。“按揭”一词从香港传入,是英语"Mortgage"的粤语音译。

有些购房者认为“按揭”就是指按揭贷款或抵押贷款,事实上按揭是一种法律关系,属于英美平衡法体系,并不存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所以对一般购房者来说,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

我们目前所使用的按揭,一般指个人购置商品房抵押贷款。按揭作为担保的法律关系为:在项目的期房预售合同中,买方支付一部分楼价款给卖方,其余房价款买方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给卖方。在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前,由卖方通过协议将买方对期房的期权让与给金融机构作为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待房产证办理完毕 之后,卖方解除担保,买方将依合同取得期房的期权让与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买方还清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后能优先获得赔偿。可将期权赎回,取得房产 证。如果买方在贷款期限内违约,或不能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处分按揭楼宇并能优先获得赔偿。

为鼓励购房者购买所建房屋,开发商请求银行提供房地产抵押贷款,开发商要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银行、开发商与购房者应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和担保书。

按揭的条件

各银行一般都要求按揭贷款的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有稳定的职业和 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 的2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4)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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