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购房者因无购房资格 被判解除购房合同

2013/09/16 16:36: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13)

[摘要] 吴女士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因居住证无效,未通过购房资格审查。开发商起诉吴女士,诉求解除合同并支付82万的违约金。庭审时,吴女士表示,居住证为开发商销售人员“代办”。

吴女士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因居住证无效,未通过购房资格审查。开发商起诉吴女士,诉求解除合同并支付82万的违约金。庭审时,吴女士表示,居住证为开发商销售人员“代办”。

近日,终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吴女士无明显恶意违约行为,不用支付违约金。

原告

购房人居住证无效

2011年10月30日,吴女士与开发商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通瑞万华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朝阳区常营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411.44万元。

通瑞万华公司诉称,吴女士在购房时,提交了购房承诺书、身份证、工作居住证等文件,以证明具有购房资格。于是,双方签订合同。后公司接到政府主管部门通知,被告知吴女士工作居住证无效,并不具备购房资格。

通瑞万华公司起诉吴女士,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根据合同规定,吴女士应支付合同违约金822880元。

被告

原告人员代办居住证

该案庭审中,吴女士连声喊冤。

吴女士称,购房时,售楼人员称可以为她办理居住证,她还为此支付了11万元。她认为,这个工作居住证是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为其办理的,如果不是当时销售人员承诺能够办理真实有效的居住证,她也不会买这套房。所以,她不同意通瑞万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吴女士的说法未得到开发商证实。

通瑞万华公司称,吴某所指工作人员离职,公司从未要求员工用这种方法售房。

法院

解除双方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辩称具备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条件,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未予采信。但吴女士无明显恶意违约行为,通瑞万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法院未予支持。法院一审解除了双方的合同。

一审宣判后,房产商坚持主张违约金,吴女士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均提起上诉。

日前,二审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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