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严惩保障房骗购骗租,取消资格并罚款

2013/07/30 18:56: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11)

[摘要] 2011年5月6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获深圳市五届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稿对原审议稿作出了两项重大调整,一是把安居型商品房纳入保障房范畴,二是放宽骗租者再次申请期限至10年,处以3万罚款;对骗购者实行终身禁购,并处以高20万元的罚款;对出具虚假材料的相关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

2011年5月6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获深圳市五届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稿对原审议稿作出了两项重大调整,一是把安居型商品房纳入保障房范畴,二是放宽骗租者再次申请期限至10年,处以3万罚款;对骗购者实行终身禁购,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出具虚假材料的相关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

骗租者10年后才能再次申请

原《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对骗租骗购保障房的处罚力度过轻,一直都是市民们质疑声的事项。因此,如何加大其处罚力度,便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头戏。提交市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稿,处罚力度比现行力度强悍得多,其中突出的一条便是,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在审议过程中,有部分委员提出,关于终身不再受理骗租骗购申请人住房保障申请的规定过于严格,建议予以修改。在表决稿中,对骗租者不实行“终身处罚制”,对骗购者既有终身禁购处罚,也有允许其十年后可再次申请其他住房保障。市法委对此的解释是,骗租行为和骗购行为在危害结果上存在轻重之别,处罚上也应有所区别。

根据终通过的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租行为的,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购行为的,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责任单位处罚额度增一倍

审议稿中,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骗租、骗购申请人,从处5000元罚款提高至处骗租人3万元罚款、骗购人10万元罚款;如果是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经成功获取保障房或货币补贴的人员,被主管部门查明后还要加处一倍罚款,罚款可达20万元。表决稿维持了这一罚款额度。

在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稿关于“对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处罚力度太轻。表决稿对审议稿作出了修改,将5万元的罚款额修改为10万元,提高了一倍。

此外,表决稿保留了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规定。但对于此前有委员提出的保障房永不能上市的建议,表决稿中并无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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