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3/08/28 15:24: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331)

[摘要] 很多置业者都比较倾向于公积金贷款,那么应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小编整理相关资料如下。

很多置业者都比较倾向于公积金贷款,那么应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小编整理相关资料如下。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一年以上;

2、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3、销售楼盘经公积金审批同意,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至合同规定的交房6个月内提出申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能力;

4、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且同意以所购房作为贷款担保或以住房公积金管理认可的抵押房屋抵押;

5、若购买的是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愿意为购房职工作出有关保证承诺。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一年以上;

2、购买二手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交易手续费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3、在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

4、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且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担保或以住房公积金管理认可的抵押房屋抵押;

(三)职工购买房改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一年以上;

2、所购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审批手续和相关证明材料;

3、在批准购买6个月内提出申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能力;

4、同意以所购房作为贷款担保或以住房公积金管理认可的抵押房屋抵押;

(四)职工回购拆迁安置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一年以上;

2、所购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房屋拆迁(或安置)协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3、拆迁安置房交房6个月内提出申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能力;

4、拆迁增购面积部分必须自行垫付,且同意以所购房作为贷款担保,或以住房公积金认可的抵押房屋抵押。

(五)职工建造、翻修、大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一年以上;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2年内的土地使用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在开工建设进度30%以上提出申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能力;

4、同意以所建住房作为贷款担保;或以住房公积金管理认可的抵押房屋抵押;

(六)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房,且符合上述贷款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额度和期限

1、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为50万元,同时不超过购建房总价的70%。

2、贷款期限长为30年,且不得超过申请人或其配偶的65岁年龄。

3、具体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由公积金管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及申请人年龄、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房状况和价格总额或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二)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现行的月利率为1-5年(含)3.45‰;5年以上3.825‰。

(三)贷款偿还

贷款期内,贷款本息偿还采用按月等额偿还方式(见表)。

三、应提交的资料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身份证、结婚证及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证明(证明格式由住房公积金提供,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认可盖章);

(四)购建房资料:按购买方式分别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和核对有效的复印件:

1、购买开发公司商品房的,提供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已付购房款收据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购买市场二手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的买卖合同、交易手续费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3、自建住房的,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手续或建造私房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进度情况证明;

(五)抵押房屋权证、抵押房屋价值评估书或价格承诺确认书;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认可的贷款申请人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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