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缴存公积金咋办?现可申请强制执行

2016/03/04 10:15: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534)

[摘要] 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辟多条维权通道,将维护职工合法缴存权利作为重点。

新年开端,往往是跳槽的小高峰,所谓“金三银四”就是这个阶段,可如果准备不足,重新找到工作后,常会发生保险和公积金不能及时缴存的情况。日前,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辟多条维权通道,将维护职工合法缴存权利作为重点。

根据本市公积金缴存规定,对于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辖区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月足额汇缴公积金。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直接向缴存单位提出,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单位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投诉时应同时携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资料,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为职工处理。

另外,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光需要由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更需要职工本人的主动关注,定期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一些企业不缴、少缴、欠缴公积金的行为,市公积金中心为大家开辟了多条维权通道:

1.职工可以携带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资料向单位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投诉;

2.可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www.zfgjj.cn首页“网上维权”投诉;

3.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电话12329进行投诉。市公积金中心也提示企业,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处理的违法企业,依法将有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对违法企业进行信用约束和社会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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