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之争何时休?小区停车位到底归谁?

2016/01/17 07:0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952)

[摘要] 车位之争,由来已久,且目前国家尚未立法明确停车位产权归属、地方法规尚未表态,官方的沉默导致各方利益冲突越来越激烈,地下停车位困局亟待解决。

车位之争,由来已久,且目前国家尚未立法明确停车位产权归属、地方法规尚未表态,官方的沉默导致各方利益冲突越来越激烈,地下停车位困局亟待解决。

停车位权属不明晰

地下停车位之困,在全国范围内都存在争议。人防办工作人员说,地下人防工程产权不定,只能期待国家立法确定。

事实上,早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曾经承载了对明确停车位权属的期待。

终,物权法实施后对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这样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许多开发商认为,该条款明确了建造方对住宅小区规划停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关交易规则。

但是其中又有条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如何辨识停车位产权

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相应细则,无法明确解决停车位争议问题。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很少有人真正弄清楚到底哪些属于业主公共空间、哪些属于真正的人防设施、哪些不是核算成本的叠加部分。

法律界权威人士表示,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质不同,权属也不同。一般通过三种方法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情形一:

停车场在房屋销售时未按公摊面积计算的,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情形二: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摊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角度来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无效。如小区业主需要购买停车位使用权,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转让协议。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停车位的使用权。

情形三: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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