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楼市再出新政:商品住房价格需申报

2017/09/25 10:53:26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7550)

[摘要] 2017年9月22日西安市物价局发布《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自9月25日起,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2017年9月22日西安市物价局发布《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自9月25日起,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本次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商品住房价格申报适用范围包括:城六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价格管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列入申报范围。另外根据西安市物价局要求,商品住房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对符合价格申报要求的商品住房“一套一标”售价在西安市物价局官网进行公示。

近期西安楼市政策回顾:

(1)2017年9月13日,西安限购升级。将住宅限购政策调整为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区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售房。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无住房且能够提供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购买自用住房的,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2)2017年6月28日,西安市出台了关于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相关通知,7月7日,西安市房管局出台了具体的的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人才购房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等。

(3)2017年6月30日,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限价商品房准入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为:申请西安市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两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4)2017年4月18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西安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管理保持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意见》表示,西安市无房家庭购买首套房首付应不低于30%,二套房首付不低于40%,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9月22日《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内容:

一、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适用范围

城六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均列入商品住房价格申报范围。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价格管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列入申报范围。

三、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内容

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须填报《西安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比较情况表》、《商品住房房源价目清单》。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价格调整申报,须填报《西安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整申报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比较情况表》、《商品住房房源价目清单》。

四、商品住房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对符合价格申报要求的商品住房“一套一标”销售价格在西安市物价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五、商品住房价格继续执行“一价清”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住房价格时,应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文件规定,将开发建设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一次性计入商品住房价格,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六、商品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陕西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在销售现场做好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按照“一套一标”公示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公示价格;

(三)经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

(四)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五)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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