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商品住房购房意向登记规则内容一览

2018/07/03 11:13:39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10984)

[摘要] 2018年6月,西安发布楼市调控政策《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商品住房意向登记平台登记的意向购房人信息。

2018年6月,西安发布楼市调控政策《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商品住房意向登记平台登记的意向购房人信息,要求客户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住房信息核查证明、满足首付款条件的存款证明(不高于意向房源购房款的30%,不得指定银行出具)及贷款购房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对意向购房人是否符合限购政策及贷款条件等情况进行核验。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验登记购房人相关材料后,应将所有核验材料保存备查,并将全部核验明细(含已通过核验人员名单、未参加核验人员名单、未通过核验人员名单及未通过原因)报房管部门备案。

那么对于购房者来说了解西安市商品住房购房意向登记规则就十分必要了。

一、购房意向登记原则

购房意向登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有序原则;

(二)实名登记原则;

(三)购房意向登记与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及身份证明)一致原则。

 二、组织开展购房意向登记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开展购房意向登记: 

(一)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手续; 

(二)工作人员已通过专门培训并掌握相关法规政策和业务操作技能; 

(三)已开通西安市商品住房购房意向登记平台(以下简称购房意向登记平台)信息端口,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 

(四)已在房管部门网站、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站、销售现场公示以下内容,公示时间至开盘销售结束时止: 

1.全部准售房源户型; 

2.房源备案价格(与物价部门公示价格相同,含装修的,应公示装修标准);

3.网上办理意向登记期限(不少于3天),现场核验购房资格的起止时间(不少于3天)、地点及注意事项; 

三、分类别进行购房意向登记

在我市限购区域内,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刚需家庭、普通家庭分类进行实名意向登记。

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家庭列入刚需家庭: 

(一)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含未婚、离异不满3年的单身; 

(二)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7年1月1日起无住房转让记录;

(三)登记购房家庭成员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

 购房家庭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不得漏报、瞒报、错报。网上意向登记办理期限截止后,不得撤销或变更购房意向登记信息。购房家庭一次只能参与一个商品住房项目购房意向登记,在该项目当期选房结束后未能购房的,方可参与下一个商品住房项目购房意向登记。登记时间为8:00-18:00。

四、核验购房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意向登记开始后,必须依照网上登记流水号分批次分时段在销售现场收取购房家庭相关资料并对其购房资格进行初步核验(核验总时间不超过5日)。取得登记流水号且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其核验要求;未在网上办理意向登记的购房家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不接受其提交购房资料、核验购房资格的申请。核验时,发现填报有误的,意向登记人应在核验时间截止前登录购房登记平台更误,核验通过后或核验日期截止后,意向登记信息不得撤销、修改。

意向登记人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登记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或社保、个税缴纳明细; 

(二)登记购房人的婚姻状况及其购房意向登记时的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三)登记购房人本人满足首付款条件的存款证明(因个人征信问题不能获得贷款的,登记购房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不能贷款购房后果);存款证明不高于意向房源购房款的30%; 

(四)证明登记购房人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如登记购房人委托他人提交相关核验资料的,应核验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五、购房意向登记结果保存和证据保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已核验购房资格的登记信息(含登记号、登记购房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发送给登记购房人,保存已核验的《意向登记购房名册》,并将相关核验材料汇总予以证据保全,将名册提交房管部门备案。核验后具备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方可按规定参与相关销售活动。

六、购房意向登记保障 

为确保购房意向登记现场资格核验工作顺利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存登记购房人现场提交的购房资料,确保现场购房意向登记信息的及时、准确,保证登记购房人信息的私密性。

(二)登记购房人未提交或提交材料未通过购房资格初核的,视为无效登记;对无效登记的,应及时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登记购房人无效登记的原因。

(三)登记购房人办理信息核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置下列不利于登记购房人的条件: 

1.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职工; 

2.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职工; 

3.购房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但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4.购房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但必须全款支付; 

5.捆绑销售、搭售商品和服务或者附加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6.交纳排号费、渠道费、诚意金或其他预订款性质费用; 

(四)加强内部教育和管控,严格规范工作人员和委托的营销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机构行为; 

(五)建立并落实核验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舆情关注并及时回应,维护好销售现场和市场秩序稳定; 

(六)其他保障购房意向登记顺利进行的工作。 

七、监督处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住房条件等进行购房意向登记的,列入我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1年内不受理其购房意向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坚决查处,房管部门将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列入我市房地产行业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予以扣分、公开曝光并依法处理:

(一)提供或协助登记购房人出具虚假购房资格材料; 

(二)要求登记购房人到指定的银行打印存款证明或冻结资金证明; 

(三)要求登记购房人打印的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等数额高于意向房源首付款

(四)拒绝为已在意向登记平台登记的意向购房人办理信息核验; 

(五)未落实本指引其他有关规定;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市场秩序不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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