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层次人才可单独配售保障性住房

2017/12/27 15:23:24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958)

[摘要] 2017年12月,厦门市发布《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其中规定从2017年12月11日起,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可面向高层次及骨干人才单独批次配售配租。

2017年12月,厦门市发布《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其中规定从2017年12月11日起,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可面向高层次及骨干人才单独批次配售配租。也就是说,在厦门的高层次及骨干人才不用和其他市民一起申请保障性住房了。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人才属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呢?如何申请呢?

一、什么是高层次及骨干人才?

所谓高层次人才,是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或《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审核确认的A、B、C类人才。

骨干人才,是指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或随市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急需、紧缺、特殊专业人才。

二、可申请的保障住房面积是多少?

根据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高层次人才中,A类人才不高于120平方米,B类人才不高于100平方米,C类人才不高于80平方米。骨干人才不高于70平方米。

三、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不得同时申购保障性商品房和申请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

附政策原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厦府〔2017〕37号文件)和《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厦府〔2016〕294号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补充通知如下:

一、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条件要求

本通知所称的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人才。其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不受厦府〔2017〕37号文件第九条申请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人数、取得户籍年限、单身年满35周岁的限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不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年龄限制。

(一)高层次人才: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或《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审核确认的A、B、C类人才。

(二)骨干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或随市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急需紧缺特殊专业人才。

二、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一)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不高于120平方米,B类人才不高于100平方米,C类人才不高于80平方米。

(二)骨干人才:不高于70平方米。

三、组织实施

(一)人才类型确认

人才经用人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用人单位通过市人社局指定网上申报系统平台提交符合本通知规定人才确认申请。

企业单位人才由市重点发展产业责任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初步确认意见。事业单位人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初步确认意见,其中,市属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不一致的,应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应先报所在区人社局(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再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

市人才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人才审核确认工作。市人社、建设部门搭建数据共享平台,共享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数据。

(二)保障性住房申请配置

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分配、管理、退出等工作,按照厦府〔2017〕37号、厦府〔2016〕294号文件规定及批次配售配租方案执行。其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可按规定申购保障性商品房或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户籍未入厦的,可按规定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责任部门视房源情况,适时组织配租。

保障性住房可面向高层次及骨干人才单独批次配售配租。

四、其他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不得同时申购保障性商品房和申请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

(二)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资格系列无法涵盖的人才认定,由市人才工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研究认定。

(三)人才类型确认工作按照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确认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经市重点发展产业责任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人社局取消当事人人才类型确认,并由市人社局、市建设局依规处理,同时取消用人单位申报资格3年。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厦府〔2017〕37号和厦府〔2016〕294号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本文件未明确事项按照厦府〔2017〕37号和厦府〔2016〕2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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