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出台房产新政:登记未满2年不得上市

2017/06/05 10:08:13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12563)

[摘要] 2017年5月31日,徐州市出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徐州市房地产市场。对于购房者来说此次政策的公布有哪些明显的影响呢?

2017年5月31日,徐州市出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徐州市房地产市场。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商品住宅用地市场管理、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加强商品房交易管理、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等内容。

对于购房者来说此次政策的公布有哪些明显的影响呢?

主要内容一:限制交易年限

在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及以上的,家庭所拥有商品住房自权属登记之日起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主要内容二:严格商品住房合同备案

已完成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注销合同备案的,该房源自注销合同之日起90天内不得上市交易。期满后,如果提价销售,需经市物价部门重新备案并纳入商品房预(销)售系统后,方可再次预(销)售。

主要内容三:实施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物价部门申报拟销售商品住房价格,申报价不得高于同期周边地块同类产品住房价格,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后进行价格备案。备案后3个月内不得涨价,如调整房价需经市物价部门重新备案。

附政策原文: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精神,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工作定位,现就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商品住宅用地市场管理

1.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市区2017年计划出让住宅用地约8000亩,其中上半年出让住宅用地约3000亩。市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金融部门严格审查参拍企业资金来源,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一年内禁止参加市区土地招拍挂活动。市国土部门科学编制市区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要建立土地供应定期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土地供应、待开发上市量等相关信息。

2.科学调控住宅用地成交价格。按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建设条件,明确项目装配式比例和成品住宅配建、公建配套等技术要求,合理设置住宅用地挂牌起始价和最高限价。组织土地出让时,当竞价达到最高限价仍有2家以上单位要求继续竞买的,将中止公开竞价,公布竞价地块房屋最高销售限价(最高销售限价由市国土、物价、房管等部门和辖区政府共同会商,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确定),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确定竞得人。

3.加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督查力度。强化已出让住宅用地的开发建设督查、清查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征迁土地整理和低效用地利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建设和上市销售节奏,增加市场有效供应。建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捷通道,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实施联审联办机制,及时解决开工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进度。

二、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4.实施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物价部门申报拟销售商品住房价格,申报价不得高于同期周边地块同类产品住房价格,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后进行价格备案。备案后3个月内不得涨价,如调整房价需经市物价部门重新备案。经市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全部纳入商品房预(销)售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提供市物价部门出具的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证明和“一套一标”备案明细的,市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5.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10日内要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住房备案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市物价部门要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有序申报拟销售商品住房价格,依法查处不执行备案价格、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市物价、房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密切协调配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市物价部门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市房管部门要立即暂停其项目网签、暂缓商品房的预(销)售许可手续办理。

三、加强商品房交易管理

6.设置已购商品住房限制交易年限。在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及以上的,家庭所拥有商品住房自权属登记之日起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7.严格商品住房合同备案管理。已完成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注销合同备案的,该房源自注销合同之日起90天内不得上市交易。期满后,如果提价销售,需经市物价部门重新备案并纳入商品房预(销)售系统后,方可再次预(销)售。

8.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注销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时提供抵押注销证明材料;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按照预售许可内容对外进行销售,不得将预售商品房用于抵押融资。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开发企业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市房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防范市场风险,引导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商品住房供应,保障市场需求。如无正当理由,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超过规定预售形象进度不办理预售许可的,视为变相捂盘惜售,经责令整改后,房地产开发企业1个月内仍不申请办理预售的,暂停该企业商品房合同网签,并提高其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标准,直至封顶现房销售。

9.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坚持租售并举,积极培育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机构。市房管部门要加快建设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应用房屋租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托管、拍租等服务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线上房产信息服务、线下交易和生活服务,推动“就业、创业、置业”有机融合。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住房保障工作的有机衔接,促进住房保障工作扎实开展。加强房屋租赁备案管理,严把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租赁的提取审核。

四、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

10.认真执行新调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政策。严格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人资格,把好贷款手续审核和提取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全面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要求,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11.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严厉打击违规预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宣传炒作、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

12.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由市各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无正当理由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开工建设和恶意炒作土地、囤积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诚信黑名单,2年内不得在我市参与土地竞买活动。

六、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13.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落实好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快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建设,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全面完成2017年度市区棚户区改造任务。统筹实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

14.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市区第七期经适房和第二期公租房建设进度,确保年底前具备上房条件。认真做好市区保障性住房销售、配租和运营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货币化,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15.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政策问题。市宣传部门要牵头做好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工作,正确分析、及时报道和解读房地产市场政策,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不实猜测误导市场预期。

16.本意见的市区范围包含铜山区、贾汪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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