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房产新政:本市人购买首套房不再享补贴

2017/05/03 09:40: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7882)

[摘要] 2017年5月2日,镇江市政府进一步加强该市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自5月3日期停止执行本市户籍首套房1%的政府性补贴。

2017年5月2日,镇江市政府进一步加强该市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自5月3日停止执行本市户籍首套房1%的政府性补贴。

2017年3月,随着各城市纷纷加入限购限贷的行列,镇江市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停止了非镇江本市户籍人口在市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购房,享受本市户籍人口购房补贴政策。而此次政策范围扩展至本市户籍。

目前在房地产政策方面,镇江市的政策除了停止购房补贴的发放之外,在公积金使用方面的规定如下:

(1)提高了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贷款条件,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30%。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60%。

(3)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30%。

(4)异地买房房屋须与职工本人、配偶或共同购房直系亲属的户籍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5)本市市区户籍居民购买首套商品房优先。

附:5月2日政策全文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为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镇江市关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方案》(镇政发〔2016〕15号)中本市户籍人口购房补贴政策。停止执行的具体政策为:

第4条 本市户籍人口在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给予应纳税房价1%的政府性补贴。

二、规范异地购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购房屋须与职工本人、配偶或共同购房直系亲属的户籍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三、本市市区户籍居民向开发企业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享有优先购买权。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建局和市国土局制定。

四、本通知自2017年5月3日起执行。

五、市区范围包括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各辖市可参照执行,也可另行制定政策。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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