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规则有哪些?怎样规定的?

2013/04/11 18:59: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39)

[摘要]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地域不同,经济适用房审核规则也不一样,那么大连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规则有哪些?是怎样规定的?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地域不同,经济适用房审核规则也不一样,小编就以大连2011年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规则为例,梳理这方面的知识。

为便于实施《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09】138号)、《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大国土房屋发【2009】189号),现就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核标准及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审核对象、内容

审核对象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

申请家庭成员是指同一地址户口簿记载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购人及其所有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收入情况及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标准、条件

(一)申请人及户籍家庭成员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2、申请人须有本市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及居民身份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不直接抚养子女单独生活人员,还需年满30周岁。单身的或离异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的无婚姻状况或未再婚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年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结婚的,均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状况证明。

3、退伍、转业、退役和退休的军人,其入伍前户籍是大连市内四区的可不受5年户籍时间限制。

4、因就学(不含出国)及服兵役、公派留学、服刑等户口暂时迁出的,凭相关证明可统计为家庭成员。

5、申请家庭住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的,合并计算人口,共同分摊住房面积。

6、申购家庭中有未成年(18周岁以下)子女因择校等原因,不在同一户籍地址上,转回户口后计算家庭人口。

7、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计算家庭人口。若申购人及其父母住在祖辈处,应和父母、祖辈合并计算家庭人口,另有住房须共同分摊面积。

8、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的住房上,但父母户籍不属大连市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则父母不统计为家庭人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摊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摊,按照同一地址户籍(空挂户口除外)的全部家庭成员所有住房确定。

2、2006年6月24日以后户籍迁移的申购人及家庭成员须提供迁移前户籍所在地的房证或住房情况证明;5年内交易或被拆迁住房的,计入家庭住房面积。若申购家庭住父母或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且该直系亲属尚有其他住房,须将所有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3、与申购人同一户籍上的参与分摊面积的其他家庭成员有其他住房的,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4、申购人夫妻双方没有住房,户口分别在各自父母处的,需提供结婚证,男方申购以男方父母住房为准、女方申购以女方父母住房为准;如有一方为挂靠或集体户口、另一方的户籍在其父母住房的,则以户籍在父母一方的房屋面积为准;申购夫妻双方另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5、离婚人员,要明确原住房房产归属。离婚2年后,方可申请,房屋归属以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为准。若离婚判决或协议书为双方各住一间或共同居住,则按该户籍地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平均分摊面积。

6、关于5年内已上市交易的住房,遵循先卖后买的原则,无论是卖大房买小房,还是卖小房买大房的,均以大房面积为审核住房面积标准。

7、关于5年内已拆迁住房,属货币拆迁的,未购住房的按拆迁住房计入家庭住房面积;购买住房的,新购住房面积小于拆迁住房的,按拆迁住房作为审核住房面积,新购住房面积大于拆迁住房的按新购房面积作为审核住房面积;属实物安置的,按回迁后住房面积分摊计算,若未回迁的,待回迁后再确定家庭住房面积。

(三)家庭年收入

1、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按大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线确定。

2、家庭年收入按申请人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合并计算, 申请人为单身年满30周岁的按一人收入审核。

3、家庭年收入按申请时间上一年度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计算。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工商注册经营实体的(含企业的法人及投资人、个体经营者及投资人)须如实申报,并提交相关税务的收入情况证明。

三、其他规定

1、同一户籍地址上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如同一户籍地址上的家庭之间无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则无房的家庭视为挂靠家庭。挂靠家庭凭户籍地房主的房证、户口本等资料办理;无法提供户籍地房主的房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可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落户情况证明或社区入户调查之后,持相关手续办理;因孩子就学等其他原因在市内四区迁移挂靠的,还须提供迁移前的房证,方可办理申请手续。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指申请人及配偶),再次购买住房时,须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有限产权变为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3、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其原有住房动迁或交易的,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货币补贴购房不受影响。

4、家庭成员继承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属有限产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须注明原购房时间及继承经济适用住房。

5、取得受理手续后至办理购房手续前,如因去世、离婚等原因需变更申请人的,原则上由其配偶作为申请人,到社区办理申请数据变更后,重新进行审核确认。

6、购房确权登记前,因家庭发生重病、意外等特殊情况提出退房的,须持相关证明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批准手续;确权登记后需退房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7、申请人因故不能办理申购资格、选房或购房手续的,被委托人须凭公证书等相关手续代为办理。

8、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状况的;

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17平方米的;

③被举报经查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

④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

9、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购房后,停发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由家庭按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11、经济适用住房及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相关规定:

①其产权性质均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确权登记时须注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13万购房”;

②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含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已参与分摊面积的家庭成员),今后不可以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③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或已领取《补贴凭证》的家庭,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购房,视为自动放弃。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未取得或放弃领取《补贴凭证》的,在推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可持《认定单》按规定时间报名,参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摇号。

④享受货币补贴家庭(指申请家庭参与分摊面积的全体成员)购买的住房动迁的,若是回迁安置,安置住房的产权仍是有限产权,可不退回已享受的货币补贴;若是货币安置,待再购房时可将货币补贴款转至新购住房,产权证仍需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13万购房”;如购房家庭退回货币补贴款的,可按完全产权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进入房天下知识 买房 手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精彩评论 (0)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表评论已输入0/200字

帮我找房
关于房天下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