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毁约及应对方法(二)

2015/10/19 15:47: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68)

[摘要] 高人法院《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房东要卖房将租客扫地出门

另一种常见的毁约情况是房东要卖房。这几年房价一路高歌猛进,然而没有人能保证房价会一直涨下去。一旦房价突破了房东的心理防线,选择卖房对业主来说是合理行为,但是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并不会因为产权人的变化而提前终止,这样新的业主就不能马上住进房子里。为了能让房子尽快脱手,房东经常会强制提前终止合约,也就是将租客赶出去。

应对方法:

1、高人法院《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卖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买卖不破租赁”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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