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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可见,根据现行的法规,委托租赁中的委托人必须是法人,不得是自然人,依法成立的并非法人的其它组织恐怕也不行。
受托人必须是法人,而且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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