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多卖了怎么办?怎么防止一房多卖?

2015/09/30 15:46: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7870)

[摘要] 开发商一房二买或一房多卖这种情况常有发生。该如何防止一房两卖的欺骗行为对于购房者而言,应重视源头从初就开始避免掉入一房两卖的陷阱。如若没能避免,欺诈行为引起的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卖房人承担,买房人可求助法律援助。

开发商一房多买,其实这种现象我们并不难看到。那么我们该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呢?遭遇一房多卖购房者又该如何维权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搜集了一些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复杂,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处理。

为了保证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拥有依法受保护的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后也许只有出价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遭遇一房多卖购房者如何维权?

遭遇一房多卖时购房者首先可以确定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取得房屋权要看合同签订的时间。

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权;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开发商已交付的,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除外。既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商品房的,依法支持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先的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所以能否取得房屋权要区分购房人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以及是否有购房人已经办理房屋权。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进入房天下知识 卖房 手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精彩评论 (0)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表评论 已输入 0 /200字

相关百科
关于房天下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6318041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