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纠纷问题?房屋纠纷调解合同?

2019/06/26 15:49:08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32)

[摘要]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纠纷问题有很多,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家对法律知识又不是特别的熟悉,因此,遇到这种问题也没办法及时的解决掉,到时候也会出现手足无措的情况,那么,建议大家先看一下是房屋纠纷的问题有哪些。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纠纷问题有很多,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家对法律知识又不是特别的熟悉,因此,遇到这种问题也没办法及时的解决掉,到时候也会出现手足无措的情况,那么,建议大家先看一下是房屋纠纷的问题有哪些,除此之外,我们要清楚房屋纠纷的调解合同该怎么写。

市房屋纠纷问题?

房产纠纷也称房地产纠纷。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纠纷调解合同?

原告分别于2016年6月23日、2016年8月24日与被告签订合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下称中介合同)及《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下称存量房合同),购买被告侯巧丽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西路*号7幢*单元*室的房屋,购房金额为75万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依据中介合同第二条第4、5款约定,被告侯某丽应按存量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腾空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前结清水电、物业等各项费用。同时存量房合同第五条规定,被告侯某丽与原告双方定于下款后三日内正式交付房屋,交付房屋前腾空房屋。

被告交房的,按总房款万分之二每天支付违约金。原告贷款在2016年11月23日已经下款,被告应最迟在2016年11月26日将房屋腾空并结清各项费用后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原告,但被告侯某丽非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履行交付钥匙、腾空房屋、结清各项费用等义务,反而在电话里要求原告再支付费用作为房价上涨的补偿,不然就不履行交房义务,原告拒绝后,被告便不再接电话。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时间及金钱上的双重损失,无奈被告起诉到法院。

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意和原告进行和解。

文书如下:

原告孙某龙、袁某潇诉被告侯某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侯某丽支付原告交房违约金。诉讼费,合计10000元。该款用原告孙某龙、袁某潇应支付的购房尾款10000元进行冲抵,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双方没有其他纠纷;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1360元,减半收取为5680元,由原告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篇文章的介绍中,主要了解了一下是房屋纠纷的问题都有什么,文章里已经把这个问题给大家做了一个详细的介绍,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就可以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了,同时,上文也针对房屋纠纷调解合同怎么写这个问题,给大家推荐了一篇正规的范围,你们可以先看一下里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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