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 如何进行赔偿?

2020/11/20 16:32:53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07)

[摘要] 核心内容: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那么采光权受到侵犯,如何进行赔偿呢?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那么采光权受到侵犯,如何进行赔偿呢?在本文中,的小编将为您介绍采光权的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物权法相关理论,从而为您进行采光权的赔偿请求提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冬至日≥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的标准。

近年来,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目前,就侵犯采光权还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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