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地方政府划拨土地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点击了解更多】
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由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等因素构成,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详情点击】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家庭或住房困难家庭,并符合上述条件。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 65平方米的部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家庭成员在上海市居住,具有上海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等于15平方米,符合家庭收入标准的方可申购上海经适房。
申请北京自住房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申请人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资产需符合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