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限购第一人败诉 原房主悔约要如何应对

2016/03/15 16:40: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7175)

[摘要] 通州限购伤了很多人的心,本案中的杨先生绝对是伤心的一位。刚买的房,合同也签了、定金也交了,正要签约却半路杀出个“限购令”,购房资格没有了。

通州限购伤了很多人的心,本案中的杨先生绝对是伤心的一位。刚买的房,合同也签了、定金也交了,正要签约却半路杀出个“限购令”,购房资格没有了。政策我们左右不了,但是房主悔约却是有办法应对的。

【事件回顾】

二手房走到网签时突然限购

2015年初,杨先生卖了老房子后,在通州选了一个三居室。同年6月3日,在房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他以303万的价格购买王女士位于通州区颐瑞西里的房子,签订了买房合同,并交了2万元定金。不久,卖主王女士多次要求杨先生将定金增加到30万元,经协商,杨先生同意将定金增为10万元。

所杨先生介绍,收了定金后,王女士不办理面签、评估、网签等手续。8月5日,杨先生已经通过了购房资质审查,然而8月13日,他找房产中介、王女士进行三方面谈,但王女士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擅自违约。8月15日,通州区房屋开始限购,网签仍未完成。

为此,杨先生起诉王女士夫妇要求对方办理面签、评估、网签等手续,并支付违约金30.3万元。

庭审中,王女士夫妇辩称,7月中旬想和原告协商购房事宜,当时原告失联10余天,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原告存在过错。根据现有的政策,杨先生已无在通州区购房的资格,现在的合同属于不能履行的状态,是情势变迁所致,并非被告违约所致,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果是遗憾败诉

法院查明,2015年7月,经纪公司向建委提交了杨先生购房资格审查的相关材料,2015年8月初,杨先生购房资格审查通过,符合购房条件。资质审查通过后,杨先生及经纪公司多次联系王女士办理网签手续,通过杨先生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王女士表示不同意卖房,故王女士一直未与杨先生办理网签手续。

2015年8月1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州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通州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对在通州区购房的条件做出限制,杨先生现不具备在通州区购买商品房的条件。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理应依照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及时办理网签手续,但因其不网签,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限购令,现杨先生不具备在通州购房的条件。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是对房地产市场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确实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因杨先生先不符合通州购房条件,且双方未办理网签手续,造成合同在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杨先生坚持要求履行合同,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即使赢了官司也买不回房了

3月15日,杨先生再次起诉王女士夫妇,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并要求卖方还定金、赔付违约金60余万元。该案将另开庭审理。

“现在我要买的房子同等户型的去年底成交价是399万,现在已经涨到500万了,但重要的是,即使得到赔款我也买不了通州的房了。”杨先生无奈地说。

【小提示】

二手房如何应对原房主悔约的情况

其实,不止是通州限购,春节过后因为房价涨得太快,很多房主甚至是一晚上涨好几十万,刚刚已经定好卖家,却在第二天悔约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手房买卖房主悔约,使得许多购房者的利益变得扑朔迷离。那么,购房者要应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采取哪些对策呢?

首先、在与二手房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必须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考虑相关的可能结果,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及时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其次、为避免因为房主主张房屋为夫妻共有而后被判定合同无效,买房人应在签订买房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再次、为了了解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购房者应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书面约定。

后、购房者要了解待购的房屋是否属于不能上市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如果是的话,建议城镇居民不要购买这类房屋。

二手房交易完成了,购房人有可能遭遇房主反悔的情况。这时候对于购房者来说,权益可能会受损。建议您在签约前,要充分了解房屋买卖的各种手续,以及房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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