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抵押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担保人是外地的行吗

2016/12/15 18:31:58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13)

[摘要] 房产其实是人们经常喜欢用来作抵押的一种,因为款难,因此一般都会选择抵押贷款,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资金短缺难题,很多人这时候会想到贷款解决,那么北京抵押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北京抵押贷款担保人是外地的行吗?

房产其实是人们经常喜欢用来作抵押的一种,因为款难,因此一般都会选择抵押贷款,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资金短缺难题,很多人这时候会想到贷款解决,那么北京抵押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北京抵押贷款担保人是外地的行吗?

北京抵押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3、以特定财产(房产等)设定抵押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北京抵押贷款担保人是外地的行吗

每个银行对担保人的要求不同,有些银行要求必须是本市户口,本市工作,并且是事业或大型企业单位的,但有些银行要求会稍微松一些,好去银行信贷仔细咨询一下。担保法规定: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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