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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房屋拆迁是新时期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具有推动城市化进程、满足城市合理重新规划,优化城市生活质量、推动经济发展等重要意义。但,政府拆迁强制执行现象屡有发生。对此,国家针对政府拆迁强制现象提出对房屋拆迁补偿“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城市房屋拆迁是新时期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具有推动城市化进程、满足城市合理重新规划,优化城市生活质量、推动经济发展等重要意义。但,政府拆迁强制执行现象屡有发生。对此,国家针对政府拆迁强制执行现象提出对房屋拆迁补偿“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政府拆迁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房屋拆迁补偿“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即地方政府要对“钉子户”强制执行,要先通过法院的审查同意。
强制拆迁地方政府不再是“裁判”
“我认为最大亮点是解释充分考虑到了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并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拆迁律师、北京荣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贾启华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的机关裁决并执行的思路本身就缺乏合理性,机关既是裁决者又是执行者,这就规避了司法审查,容易导致机关滥用权力。
“该司法解释将有效改善这一现象,政府在进行强拆之前必须要让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政府的征收决定不合法、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者补偿不合理、程序不正当,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执行,不得进行拆迁。”中国拆迁律师网的创办者、资深征地拆迁律师赵健说,司法介入拆迁工作,取消了强拆,改变过去拆迁中政府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不公局面。而在他所代理的案件中,很多被拆迁人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了合法补偿,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司法介入土地征收补偿的必要性。
法院裁决 补偿不公平不得强拆
而在法院层面,司法解释也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7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公众可就这7种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举证。这7种情形包括:
明确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明显违反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这7种情形就是裁执分离的具体体现,政府在进行强拆之前必须要让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如果法院不予通过,那么就没有办法完成拆迁,这将有效遏制暴力拆迁等问题。”贾启华说。
声音
管辖权问题留下遗憾
虽然这个司法解释在“裁执分离”方面有巨大进步,但认为仍有遗憾。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司法解释明确,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一般来说,地方政府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司法解释明确地方法院审理地方政府,而地方法院的行使权离不开地方政府,基层法院审理市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本身就难保其公正性,这也与以前高院发布的管辖解释有冲突之嫌。法院处理征收工作可能会遇到地方政府的干扰,这个就涉及到了司法改革的问题。”贾启华说。不过他仍认为,司法解释严格了征收程序,对制止非法强拆具有历史意义。
赵健也表示,法院介入强拆执行中,对法院执法力量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如果司法强拆受到外力的干预,无法实现司法独立时,‘裁执分离’制度设计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司法解释四方面保护被征收人
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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