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房屋租赁不应收取转让费

2014/06/06 09:01: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18)

[摘要] 有些法院在判决时表明收取转让费是正当的,商用房屋在出租时就同时转让了房屋经营权益即商业机会。首先,这种所谓经营权益是不是在房屋之上直接得到的呢?

现实中,商用房屋租赁收取转让费的案例比比皆是,纠纷不断。很多人难以理解,转让费到底在转让什么?

有些法院在判决时表明收取转让费是正当的,商用房屋在出租时就同时转让了房屋经营权益(即商业机会)。首先,这种所谓经营权益是不是在房屋之上直接得到的呢?显然不是。经营权益是承租人经营商业项目(或说出卖商品)实现的,跟出租人不相干,出租人以这种理由榨取承租人的经营成果是不公正的,是一种间接地剥夺行为。其次,很多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法律了解不深,对于转让标的并不清楚,甚至多数人错误地认为就是在转让房屋。这种情况下签订的租赁合同对于转让标的的约定含糊不清,可以说所谓经营权益的转让并没有承租人的意思表示,是某些法院一厢情愿的杜撰而已。

有人指出,转让的是房屋内的装饰及其他用品,显然不正确。因为与转让费相比,这些东西的价值往往不值一提。

再者,商用房屋每平米的价格远远高于普通房屋价格,就是在交易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商用房屋可能涉及到的经营权益问题。再在此基础上以收取转让费的名义变相使出租人获取更大利益是显失公平的,同时,对于出租人来说也是一种不当得利的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商用房屋租赁收取转让费只能造成不公平现状,对于市场交易没有任何有利之处,只会让部分人产生不劳而获的想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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