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及分析

2014/06/09 09:21: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48)

[摘要] 宅基地作为一项特殊的资源,是农民个体经济的表现,而不是个人,所以无法作为财产继承。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上海宅基地继承的文章,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我国的宅基地制度是随着我国土地制度的不断变革而逐步确立的,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禁止宅基地上住房买卖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继承要发生权转移,国家就不能直接予以禁止了。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上海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了解有关宅基地继承的知识。

上海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及分析

案情

原告陈甲、陈乙、陈丙诉被告陈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陈x与江xx系夫妻,两人已去世,共生育陈甲、陈丁、陈乙、陈丙四人。两人未有遗嘱,留有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社区xxxx街xxx号房屋(以下简称209号房屋)一处,房屋占地约30平方米。该房占用的土地于1994年8月被核准登记在沪国用(xx)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此外,该房占用的土地亦被登记在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中。现三原告要求对上述房屋在原、被告间依法继承、分割。

律师意见

1.宅基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只能继承房屋。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原产权人去世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由父亲的父母(如果健在)、配偶和父亲子女按照人数平均继承分割。

2. 公民合法的财产可依法继承。本案209号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已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该项财产可以在原、被告间依法分割。原、被告均主张房屋的权,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使用状况及进出通道等情况,结合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诉争房屋可由原、被告四人按份共有,可各占有四分之一的权。

案件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社区xxxx街xxx号,占地面积为30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占用的土地于1994年8月被核准登记在沪国用(xx)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由原告陈甲、原告陈乙、原告陈丙及被告陈丁按份共有,各按份共有人占有四分之一的权份额。

相关证据

三原告提供的xx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09号房宅基地使用权审查材料、209号户籍材料、死亡证明、购买契约、税款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

相关法律知识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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