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父母的商品房,原有的经济适用房还能要吗?

2014/06/10 09:24: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39)

[摘要] 法律咨询:我是新建县人,我父母有一套商品房想过户给我,但我自己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如过户了父母的商品房,这套经济适用房是不是就会被收走?回复:中签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允许拥有除经适房以外的房产。如果想要将父母的商品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必须退出经适房。此外,经济...

法律咨询:

我是新建县人,我父母有一套商品房想过户给我,但我自己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如过户了父母的商品房,这套经济适用房是不是就会被收走?

回复:

中签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允许拥有除经适房以外的房产。如果想要将父母的商品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必须退出经适房。此外,经济适用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的,中签经适房的家庭成员均有经适房的产权。即使夫妻离婚,经适房的产权也还是归家庭成员(夫妻及其子女)共有。

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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