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政策

2014/06/11 09:2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10)

[摘要] 公租房政策在常态化供应阶段,相关内容作了很多调整。上海市两处房源不再分别划分供应区域,供应对象统一扩大到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浦西各城区和闵行区的家庭及单身人士。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浦西各城区和闵行区,但其户籍地位于本市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原南汇区和崇明县的,核定其住房面积状况时,远郊的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摘要:

公租房政策在常态化供应阶段,相关内容作了很多调整。上海市两处房源不再分别划分供应区域,供应对象统一扩大到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浦西各城区和闵行区的家庭及单身人士。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浦西各城区和闵行区,但其户籍地位于本市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原南汇区和崇明县的,核定其住房面积状况时,远郊的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公租房政策——上海

单身人士可组合承租了,与此同时,允许达到法定晚婚年龄即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的单身人士承租二居室住房。而据原规定,单身人士只能承租一居室。新政还明确,经过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单身人士,可以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二居室或三居室住房,具体办法由项目运营机构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单位承租的,承租一居室,应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承租二居室,既可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也可拆套安排入住;承租三居室,应当拆套安排入住。拆套安排入住的,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当场签约可即时入住

进入常态化供应阶段后,申请审核和选房签约的相关工作机制也将相应作出调整:各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或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受理市民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并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审核,向通过审核的对象核发准入资格确认书。

两试点项目的运营机构负责发布房源信息并动态更新,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对象直接到项目运营机构选房,先到先选,当场签约,即时入住;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签约承租。房源不足时,项目运营机构按户型建立预登记轮候制度;如有承租人退出相应户型房源,按预登记先后顺序通知轮候对象选房签约。

准入资格申请条件不变

在常态化供应阶段,两处公租房试点项目的准入资格申请条件没有变化。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范围仍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5月上旬起,浦西各城区和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住房保障机构将按照常态化供应工作要求,接受符合条件的单身人士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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